導讀:鍋爐房是指設計有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水處理設施、水泵及分汽(水)缸等的建筑物。鍋爐房宜與其它建筑物分離獨立設置。
1、鍋爐房是指設計有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水處理設施、水泵及分汽(水)缸等的建筑物。鍋爐房宜與其它建筑物分離獨立設置。鍋爐房不應直接設置在人員密集的場所(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廳、觀眾廳、商場、候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2、新建的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
3、鍋爐房如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物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中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超過10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每臺熱水鍋爐(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機房)的額定出力不超過7MW,額定出水溫度≤95℃。
(2)每臺蒸汽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和低壓水位聯鎖保護裝置。
(3)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和聯鎖保護裝置要定期維護和試驗,以保證其靈敏、可靠。
(4)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獨立操作的司爐工人必須持有相應級別的司爐操作證,且連續操作同類別鍋爐五年以上,未發生過事故。
(6)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4、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屋頂,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除應符合本要點第一條第三款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且鍋爐房設置前應事先征得設區的市及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
(1)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超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每臺熱水鍋爐(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機房)的額定出力不超過2.8MW,額定出水溫度≤95℃。
(2)必須用輕油、城市煤氣、天然氣作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地下鍋爐房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或密度大于0.75的氣體燃料。
(3)燃料供應管道的連接采用氬弧焊打底。
此外,當鍋爐房設置在地下室時,應設排污擴容器或相應的排污措施。當采用氣體作燃料時,還應設事故排風系統。
5、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房間相連。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應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鍋爐房屬于丁類生產廠房,油箱間、油泵間屬于丙類生產產房,燃氣調節間屬于甲類生產產房。
6、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百葉窗等),且泄壓口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
7、鍋爐房應設有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電壓不得高于36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