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熱水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2、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觀眾廳、商店、餐廳、候診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1、熱水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2、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觀眾廳、商店、餐廳、候診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3、鍋爐房若與住宅相連或設在多層建筑的地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中,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或等于95℃;
(2)每臺鍋爐須有超溫報警裝置;
(3)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4)維護和定期試驗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報警裝置、連鎖保護裝置,以保證它們靈敏、準確、可靠;
(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鍋爐房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4、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建筑內,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設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內時,除應符合本條第3款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并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
(1)單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2)必須是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
(3)每臺鍋爐應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
(4)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但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則基其只能安裝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且鍋爐房與生產廠房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5、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墻等)。此處不得直接與聚集人多的房間作通道、裝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物品的房間相連。
6、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防凍措施;
(3)鍋爐房應防止積水;
(4)鍋爐房內地面應平整無臺階;
(5)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
7、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
8、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9、對于由于條件限制需要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或頂層設置鍋爐房時,每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應小于或等于2.8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或等于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