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9 瀏覽量:21
導讀:2019 年 10 月底前, 除承擔民生任務且暫不具備替代條件的,全省完成 35 蒸噸/ 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
1、基本完成中型燃煤鍋爐拆改。2019 年 10 月底前, 除承擔民生任務且暫不具備替代條件的,全省完成 35 蒸噸/ 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改造方式主要包括 拆除、集中供熱替代、煤改氣、煤改電,改用地熱、風能、 太陽能、配備布袋除塵器的生物質能,不包括改燃潔凈型煤、 水煤漿、無煙煤、蘭炭、綠焦、原油等,且必須拆除煙囪或 物理切斷煙道,不具備復產條件。對按期完成拆改的燃煤鍋爐,給予4萬元/蒸噸資金獎補。嚴禁用已經關停、淘汰的廢 舊燃煤鍋爐套取獎補資金。企業完成鍋爐拆改任務后,要及 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核查;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收到核 查申請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核查,并將核查意見、鍋爐拆除 改造前后的對比照片和拆除改造情況匯總表存檔備案。
2、加強燃氣鍋爐升級改造。2019 年 10 月底前,各 省轄市和縣(市)建成區內4蒸噸及以上的燃氣鍋爐完成低 氮改造,改造后在基準氧含量3.5%的條件下,煙塵、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 5、10、50 毫克/立方米。 新建工業燃氣鍋爐同步完成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 高于 30 毫克/立方米。
3、加強燃油鍋爐升級改造。2019 年 10 月底前,各 省轄市和縣(市)建成區內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鍋爐完成 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準氧含量 3.5%的條件下,煙塵、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 10、20、80 毫克/立方 米。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 8 毫克/立方 米。
4、開展生物質鍋爐深度治理。2019 年 10 月底前, 各省轄市建成區內生物質鍋爐(含生物質電廠)率先完成超 低排放改造,在基準氧含量 9%的條件下(生物質電廠 6%), 改造后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 10、 35、50 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脫硝、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 度小于 8 毫克/立方米。
5、加快推進工業燃煤設施拆改。2019 年 6 月底前, 按照“主體移位、切斷連接、清除燃料、永不復用”標準,完 成省轄市建成區內所有燃煤熱風爐、燃煤導熱油爐的拆除或 清潔能源改造工作。
6、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運 輸要采用密閉皮帶、密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 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方式;塊狀物料采用入棚入倉或 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存儲,并采取灑水、噴淋、苫蓋 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 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汽 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要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并 配備除塵設施;料場路面要實施硬化,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 身清洗裝置。
7、安裝在線監控設施。2019 年 8 月底前,全省范圍 內的 35 蒸噸/時以上燃煤鍋爐,以及 20 蒸噸以上燃氣、燃油、 生物質鍋爐,全部安裝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
8、逐步推進熱源半徑內燃煤設施關停。按照國家發 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淘汰煤電落后產能 促 進煤電行業優化升級的意見》(發改能源〔2019〕431 號)要 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動 30 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 供熱半徑 15 公里范圍內落后小煤電機組淘汰關停。同時, 按照先立后破、保障供應的原則,引導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 使用熱電聯產機組供熱,推動關停整合供熱半徑范圍的各類 鍋爐。
9、加強各類鍋爐監督管理。對未按期完成拆改的燃 煤鍋爐和工業燃煤設施,以及未按期完成升級改造的燃氣、 燃油、生物質鍋爐,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停產整治, 并報請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使用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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