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6 瀏覽量:97
導讀:加快推進全市天然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新建)工作,減少氮氧化物排放量,2020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4蒸噸/小時及以上燃氣鍋爐低氮改造(新建),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燃氣鍋爐的改造(新建),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
加快推進全市天然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新建)工作,減少氮氧化物排放量,2020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4蒸噸/小時及以上燃氣鍋爐低氮改造(新建),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燃氣鍋爐的改造(新建),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
改造要求
(一)鍋爐使用單位參照《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技術指南(試行)》,結合自身實際,選擇新建鍋爐、更換燃燒器、更換燃燒器+末端治理組合等技術路線,確定改造方案。原則上不鼓勵單獨采用煙氣末端治理技術路線進行改造。
(二)改造后燃氣鍋爐應在全工況下滿足安全性能,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顆粒物、SO2、林格曼黑度等其他污染物滿足GB13223、GB13271要求。新建鍋爐鼓勵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
(三)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設計與實施應當由鍋爐制造企業、燃燒器制造商及其授權單位承擔,并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
(四)采用新建鍋爐技術路線的,應滿足下列規定:
1.需辦理環評審批(備案)手續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環評改革的相關規定。
2.鍋爐屬于特種設備的,應滿足特種設備管理的相關規定。
(五)采用更換燃燒器或更換燃燒器+末端治理技術路線,應滿足下列規定:
1.需辦理環評審批(備案)手續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環評改革的相關規定。
2.由鍋爐使用單位負責選配燃燒器的,使用單位應當確認所選配的燃燒器符合鍋爐制造企業規定的選配技術要求。
3.鍋爐屬于特種設備的,應滿足特種設備管理的相關規定。
4.涉及更換燃燒器的,選配的燃燒器應通過鍋爐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涉及改造燃燒器的,應根據GB/T36699開展在用燃燒器改造后的檢驗。
(六)低氮改造實施完成后,鍋爐使用單位應在安全性能檢驗符合要求的基礎上,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大氣污染排放檢測(檢測指標包括顆粒物、SO2、NOX、CO、林格曼黑度),低氮改造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否則應查明原因并實施整改,直至安全、環保性能全部合格。
(七)鍋爐使用單位應做好相關技術資料的存檔,建立“一戶一檔”,并按規定對鍋爐廢氣進行自行監測。
補助政策
(一)補助范圍。全市范圍內經生態環境或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審批的燃氣鍋爐項目單位,在2018年1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間完成低氮改造(新建),改造(新建)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并達到本文件規定的其他改造要求的,均可申請補助資金。
(二)補助標準。燃氣鍋爐低氮改造、新建項目,單個項目補助資金不得高于項目核定總投資,資金補助標準為:
1.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新建項目: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5.5×鍋爐容量(蒸噸)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2.5×鍋爐容量(蒸噸)+3
(3)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20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2×鍋爐容量(蒸噸)+5
2.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新建項目: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12×鍋爐容量(蒸噸)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5×鍋爐容量(蒸噸)+7
(3)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20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3×鍋爐容量(蒸噸)+15
3.單臺鍋爐容量20蒸噸及以上的燃氣鍋爐改造、新建項目,按照改造、新建鍋爐投資額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4.鼓勵全市范圍內的生物質、燃油、燃煤等鍋爐改用低氮燃氣鍋爐,達到低氮燃燒標準的,補助資金標準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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